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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債 務 人 林映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7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