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債 權 人 林盈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資遣費16萬4,820元之計算式。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核准
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