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債 權 人 鄭倉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竣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陳竣崴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債 權 人 鄭倉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竣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陳竣崴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