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債 權 人 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慧珊、凃雅薰、呂季員、顏秀雲、孫波青、林永霖、曾玉婷、呂娟娟、洪玉燕、徐佩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債權人各自債權新臺幣500元×10
人=新臺幣5,000元-已繳新臺幣500元=補新臺幣4,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為陳慧「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10人各自請
求金額各為何?㈣提出債務人10人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陳慧珊: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凃雅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呂季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顏秀雲: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1孫波青: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林永霖: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曾玉婷: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呂娟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2洪玉燕: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徐佩汝: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3㈤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外牆拉
皮費及相關費用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債務人陳慧珊以外狀附郵件收件回執投遞記要均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㈥承上,補正郵件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2」係債務人凃雅薰住居所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