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債 權 人 張崇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癸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馮癸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為馮癸翰是否有誤?(因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徐
昱祥不相符)㈢陳報債務人請求金額215,037元之計算式及每筆借款日期、
金額為何?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