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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債 權 人 吳依凡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皓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聲明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