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債 權 人 吳依凡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皓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聲明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