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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債 權 人 周永祥即吾修汽車修配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智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姓名「揚」智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