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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債 權 人 國雄領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曉輝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超律師即何春兒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何春兒積欠管理費49,962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惟債務人未繳納,且何春兒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故聲請對葉子超律師即何春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社區住戶規約、除戶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繳款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然查,本件債務人何春兒業於113年10月4日死亡,此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而債權人卻於債務人何春兒死亡後之115年1月7日以存證信函向其催告,難認聲請人已踐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其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葉子超律師即何春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命其給付管理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