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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債 權 人 學府世家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浩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筠程即黃瀛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筠程即黃瀛慧核發支付命令,未釋明債務人為該社區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亦未釋明其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0○0號),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證。,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