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債 權 人 藝術家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全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林建宏現為藝術家二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鐘全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里區○○街00號9樓)。
2.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