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債 務 人 李昱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5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356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