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債 權 人 潘春玉即陳東柏之繼承人
陳婉甄即陳東柏之繼承人
陳婉芳即陳東柏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炳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陳婉甄、陳婉芳住所地址為何?如有共同送達代收人並請提具狀陳報。
㈡陳報債務人12筆借款之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為何?㈢提出被繼承人陳東柏之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