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李宗澤債 務 人 許岑安即興寶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6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692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661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