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劉家茹債 務 人 灃豪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李春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175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按年息

0.681%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2%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340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0.681%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2%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