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2號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仲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148,75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有業務侵占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報案三聯單、已為刑事告訴之相關資料)。
㈢陳報委請律師事務所之費用為「1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