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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2號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仲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148,75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有業務侵占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報案三聯單、已為刑事告訴之相關資料)。

㈢陳報委請律師事務所之費用為「1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