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3號債 權 人 林佑龍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陳建州因涉犯詐欺等案致遭通緝中,此有聲請人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之行蹤不明,而無可得送達之處所。債務人陳建州應為送達之處所既屬不明,揆諸上揭規定,本件督促程序即屬應為公示送達而不得行之。從而,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