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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債 權 人 黃得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素密即錦豐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吳素密即錦豐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㈢補正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㈤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吳素密即錦豐水電工程行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