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務 人 蔡儀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0,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緣債務人先後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06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113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六年(72期),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0.49%計算之利息【現為2.2%】。另債權人於112年07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52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六年(72期),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0.49%計算之利息【現為2.2%】。另債權人於114年03月25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0.89%計算之利息【現為2.6%】。(證三、四、五)。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01月20日及民國115年01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240,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應向其該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 鈞院向第三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00000○○○)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合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狀證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線上成立契約影本叁份、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叁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叁份、歷史利率查詢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958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1,492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0日止 年息2.2% 001 新臺幣661,492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 年息2.64% 001 新臺幣661,492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002 新臺幣311,578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0日止 年息2.2% 002 新臺幣311,578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 年息2.64% 002 新臺幣311,578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003 新臺幣267,107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01月25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 年息2.6% 003 新臺幣267,107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起 至民國115年11月25日止 年息3.12% 003 新臺幣267,107元 蔡儀勳 自民國115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