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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奮明即陳培元之繼承人、陳富美即陳培元之繼承人、林孟弘即陳培元之再轉繼承人、林之芬即陳培元之再轉繼承人、林倩如即陳培元之再轉繼承人、林怡文即陳培元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培元、被繼承人陳照華所在戶籍法院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