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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債 權 人 黃勝次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寬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整修工程金額為何?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寬悅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門牌:嘉義市○○路000號第一類建物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