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債 權 人 于佩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靜玫即日日美食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或僱傭契約書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