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債 權 人 碩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霈蓁會計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債權人碩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