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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債 權 人 仟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雙方公司印文之退場協議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併予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本票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台端請求返還本票此部分非督促程序,其性質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性質相同之一定數量替代物。)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