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079號債 權 人 邱鈺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邵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為張邵崴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勞資爭議調解筆錄所載債務人為張邵崴即有口笑和有在喝商行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