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459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巫駿賢受裁定人即被 告 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亞倫上列受裁定人間請求提繳退休金等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原告巫駿賢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53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30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提繳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並告確定在案,上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三、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114年度勞補字第84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7元(見第一審卷第76頁),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303元【計算式:50,757元×40%=20,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受裁定人即原告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0,454元【計算式:50,757元×60%=30,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其已先行繳納之裁判費16,919元(見第一審卷第81頁),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35元【計算式:30,454元-16,919元=13,535元】,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