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460號受裁定人即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張秀玫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8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勞簡字第51號裁判,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三、經查:系爭事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經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元(參第一審卷第23頁),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被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87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