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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溫士明

陳芬宜徐金蓮溫少甫溫浚驊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二、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證明(台端狀附股票掛失函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