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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1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1097號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瑋杰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語欣對於第三人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及恆芯診所之薪資債權,及聲請執行債務人黃瑋杰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本院查詢債務人陳語欣之勞保資料均已退保,而債務人黃瑋杰部分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