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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10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0061號債 權 人 甘菽琳

王品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木成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鎮○○路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股息及紅利債權,因前開不動產位於南投縣,且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均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