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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18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18142號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ITI ROHMAH 希蒂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樹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債務人之雇主,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