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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2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124號債 權 人 林琪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芮芳如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勞保、郵局資料後再予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