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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2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58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林俊龍債 務 人 廖忠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保單(保單號碼:J0000000、J0000000)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報之債務人保單資料,於民國115年2月4日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核發扣押命令,經全球公司依前揭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保單(保單號碼:J0000000、J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並聲明異議及陳報:「主約含有完全失能給付且不可分割。」,經本院函詢:「該完全失能給付是否係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之失能給付?」,全球公司函覆:「公會通報為人壽保險;無附約,但主約給付項目含身故、殘廢、祝壽保險金及安心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且主約不可單獨分割。」,此有全球公司115年3月6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50306018號函在卷可稽,參以系爭保單之契約條款第15條第1項、16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各款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險金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消滅。」、「被保險人若以非躉繳方式交付保險費者於本保險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與契約條款第11條身故保險金給付之約定為併立,亦有全球公司提供之系爭保單契約條款附卷可參,依系爭保單之契約條款第15、16條殘廢保險金給付要件可知,當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發生契約約定之殘廢情事,全球公司於給付殘廢保險金後,系爭保單即為消滅,是系爭保單除身故保險金給付外,亦兼有殘廢保險金給付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性質,且系爭保單主契約無法將該種不同性質之保險給付予以割裂。是以,系爭保單乃兼含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性質,且其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部分無法自系爭保單主約中切割而不可分,倘人壽保險予以解約,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即失所附麗,自不因全球公司回覆主契約險種為人壽保險,而異其認定,是系爭保單依保險法第第129條之1、132條之1規定,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本件債權人對於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J0000000 廖忠義 247,093元 2 J0000000 廖忠義 494,187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