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7834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晨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人壽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苗栗縣苑裡鎮、臺北市南港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