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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29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29817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並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