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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2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2159號債 權 人 顏岳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茹安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張宗麟對第三人趨勢力廣告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及債務人蔡茹安所有之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台灣領袖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灣高股息基金、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債務人蔡茹安所有之前開基金及股票所在不明,而第三人趨勢力廣告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