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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2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2993號債 權 人 謝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建燐即尤竑翔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9326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尤建燐即尤竑翔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信託登記予債務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依前開判決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