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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4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488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守用兼陳石青之繼承人、許家溱即許薰方即陳許秀烹、陳黃對即陳石青之繼承人、陳志松即陳石青之繼承人、陳美雲即陳石青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石青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許家溱即許薰方即陳許秀烹對第三人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