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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505號債 權 人 郭定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隽莛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高雄女子監獄之勞作金等,經查第三人地址在高雄市大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