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83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昕樺等二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昕樺及張素娥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吳昕樺及張素娥之住所地均係「臺東縣○○市○○路00號」,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