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3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3163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洪儀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慶福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彰化二林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執行,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彰化縣,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