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934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鍾志偉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於民國115年2月6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對債務內容有爭議等語,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參照)。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79年度台抗字第326號民事裁定可參)。

三、經查,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82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之債權憑證、本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在案,債務人雖主張對上開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有爭議等節,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故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