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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0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079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紫緹即巫秀美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