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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3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3940號債 權 人 陳凱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闕筱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皇后檳榔攤(設桃園市)之薪資債權,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