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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7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7972號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LISNAWATI 娃蒂之勞工在台居留停資料以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LISNAWATI 娃蒂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大庄郵局之存款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南投縣,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