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10,餘由原告負擔,被告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上訴,原告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命被告給付原告關於楊喬媛扶養費之期間,於逾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楊喬媛滿20歲之日止;命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逾新臺幣602萬6535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A03負擔95%,餘由A01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及追加之訴部分,由A01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於115年1月27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及對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並於115年2月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今未提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本件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薇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 102,535元 由聲請人預納。 估價費用 6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集保所查詢費用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銀行存款餘額查詢費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費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土地銀行二筆查詢費 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土地銀行一筆查詢費 1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臺灣土地銀行查詢匯出帳號與轉帳單據查詢費 4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華南銀行一筆查詢費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華南銀行一筆查詢費 1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國泰世華銀行二筆查詢費 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中華郵政二筆查詢費 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中華郵政一筆查詢費 1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大肚農會存款餘額及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費 4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大肚農會存款餘額及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費 3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大肚農會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小計 165,535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裁判費(上訴部分) 102,743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61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附帶上訴部分) 28,002元 由聲請人預納。 說明:(單位:元/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為離婚、親權、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標的價額107,333元)、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標的金額6,378,197元),該部分訴訟費用為110,530元。 計算式:3,000+1,000+1,000+0000000/0000000X(96,535+60,000+3,000)=5,000+105,530=110,5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據上計算,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164,835元,由相對人預納700元,故相對人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104,304元。 相對人於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5,004元,相對人已預納700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04,304元。 計算式:110,530×95%=105,0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5,004-700=104,304。 3.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即為相對人繳納之訴訟費用,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判決由相對人A03負擔95%,餘由聲請人A01負擔,因第二審目前所知關於上訴之訴訟費用為訴訟費用103,353元且由相對人繳納,故聲請人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給付相對人部分為5,168元。 計算式:103,353× 5/100=5,1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及追加之訴部分依前開第二審判決主文由聲請人負擔,故此部分不影響本件計算。 5.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99,136元 計算式:104,304-5,168=99,136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