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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翁霖冠相 對 人 翁垂境

翁垂沂

翁正螢

翁善宇

翁正信

翁正彥

翁瑋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一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應各負擔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相對人翁垂境 1/4 2 相對人翁垂沂 1/4 3 相對人翁正螢 1/12 4 相對人翁善宇 1/12 5 相對人翁正信 1/12 6 相對人翁正彥 1/12 7 相對人翁瑋晟 1/12附表二:訴訟費用支出項目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裁判費 9,507元 聲請人預納。 裁判費 14,042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24,549元附表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姓名 應負擔費用(新臺幣) 1 相對人翁垂境 6,137元 2 相對人翁垂沂 6,137元 3 相對人翁正螢 2,046元 4 相對人翁善宇 2,046元 5 相對人翁正信 2,046元 6 相對人翁正彥 2,046元 7 相對人翁瑋晟 2,046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