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蘇若龍律師關 係 人 趙先國法定代理人 羅玲成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6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蘇若龍律師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並由受監護宣告人A01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68號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A01辦理臺中市○○區○○巷0○00號、4之17號建物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而該不動產所有權業已登記完畢,為此,請准酌定特別代理人之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㈠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㈡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㈢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㈣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第111條及第112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12條第1項、第2項、第17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568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本件案情之繁雜程度暨特別代理人相關業務收費標準,認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酬金應以新臺幣2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