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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親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含正本1份、影本3份),且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A02、A03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被繼承人之配偶即聲請人A01如欲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載明,併請提出價額計算書。

二、聲請狀聲請事項一應載明選任楊○○為未成年人A02之特別代理人係為處理何事項。

三、聲請狀聲請事項二應載明選任林○○擔任何人之特別代理人及處理何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