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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親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須載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為未成年子女A02及A03處理何事項。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特別代理人及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三、被繼承人莊○○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