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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國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7年4月27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㈡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7年4月2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蔡國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蔡國彰於107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2年5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4年11月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07,44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173-5 2100.00 10000分之10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78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 4層:129.19 陽台:11.0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共同使用部分: 下橋子頭段6839建號,面積:455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5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2